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大范围的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互联网直播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近来有平台涉足新闻直播,请问《规定》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做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主播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还提出,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主播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内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明确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源自可追溯。
问:一些互联网直播平台传播涉低俗色情、诈骗暴恐等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请问《规定》怎么样来规范此类行为?
答:《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和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和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规定》还要求,利用互联网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来管理的主要责任,《规定》对其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还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主播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问:目前有个别平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仍有漏洞可钻,对此《规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手机号等方式的实际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主播的实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不容易找到渠道,《规定》有没有提供一些便民举报办法?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立即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举报电线,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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