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文明部《大众集合文明运营场所审阅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对以下请求单位予以公示。
运营地址:博兴县锦秋大街博城五路1118号1号楼商铺501-L5-006
第九条中学、小学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运营单位违背本法令的规则,被撤消《网络文明运营许可证》的,自被撤消《网络文明运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运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私行建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运营单位被依法撤销的,自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其首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运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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