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正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文章。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着重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此外,2025年3月,致同正式出版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五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报披露示例(2024)》,并已登陆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发售。
系列文章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督管理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公司合并准则(CAS20)、合并报表准则(CAS33)、政府补助准则(CAS16)、股份支付准则(CAS11)、资产减值准则(C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28)、或有事项准则(CAS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3)、收入(CAS14)、金融工具准则(CAS22、CAS37等)、租赁准则(CAS21)、A+H股境内外准则执行差异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收入披露示例”子系列文章之一,解析内容为影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示例。
影视业务是影视行业公司以及一些媒体文化公司的主体业务。影视业务最重要的包含电影产业和电视剧产业相关业务。电影产业,是指以电影制作为核心,通过电影的生产、发行和放映以及电影音像产品、电影衍生品、电影院和放映场所的建设等相关产业经济形态的统称。电视剧产业,以剧组为生产单位,通过独家投资摄制或联合投资摄制(执行制片方、非执行制片方)方式来进行电视剧的拍摄工作,而后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完成发行。
电影和电视剧产业链类似,包括影视作品的投资、制片制作、发行以及放映四个环节。以电影产业链为例,我国的电影产业核心业务环节包括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投资方、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公司和影院。
投资方,又称出品方,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研,通过一定的调查来决定是不是值得出品某影片。如果确定出品,投资方将来投资拍摄制作。电影的版权、相应收益、周边权益等都归投资方所有,最主要的收益是票房的分成。
制片方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
发行方获取影片发行权后负责影片的发行和营销,具体包括拷贝、申请密钥、排档期、把拷贝寄发影院、做宣传、购买广告、谈判分账比例、与院线签合同等。
院线对旗下连锁电影院进行统一排片,影院负责安排电影放映,最终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观影服务。
从收入分配来看,产业链所有的环节的主要收入为票房分账收入,其中,影院通过放映服务从消费者取得票房收入,在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及流转税后,按照产业链各业务环节由下至上地进行票房分账。一般而言,票房收入除了在缴纳电影专项基金和税费后,57%左右的收入留在影院,其中 2%~5%交给院线管理公司,投资方分回大约43%,其中4%~6%支付给发行方作为发行代理费。
本公司销售商品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根据历史经验,按照期望值法确定折扣金额,按照合同对价扣除预计折扣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本公司为部分产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由于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务、维保等服务具有无法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①本公司投资制作的影片及影视剧,于影片及影视剧公映后,依据其制片合同、分账协议、租片协议、版权销售等的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②受托承担影片及影视剧制作的,于制作完成并交付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③受托承担影片及影视剧前后期各类加工制作的,于各类加工制作完成并交付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①影片放映收入,于影片公映时按所收取票款确认电影放映收入。对于影院采用电影卡、兑换券(包含数码兑换形式)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于持有人实际兑换电影票场次的影片公映时确认收入。
②广告收入在已提供广告服务(广告见诸媒体)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③买断销售的,于影片相关资料交付使用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①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入。
②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③教育培训收入:本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等劳务收入于完成培训服务时确认收入。含有退费条款约定的协议,于提供服务的有效期将不予退费部分确认为收入;退费部分则根据协议约定,在满足不退费条件时确认为收入。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
电影放映收入:在影片上映时按收取的售票款全额确认收入,应付给影片发行方的票房分账款确认为成本。
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及电影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
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①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入;②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品牌授权收入:企业品牌授权业务是企业向授权实景小镇提供品牌授权服务,并收取品牌授权费。在授予客户品牌使用权时,按照收到品牌授权款时点确认收入。品牌授权收入确认是指同时满足:①合同已签订并约定品牌授权使用期间;②明确品牌授权的权利和义务;③明确品牌授权的支付条款并已支付;④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服务业务收入:在提供设计服务、居间服务、监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获得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如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分别处理;如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该合同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互联网娱乐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多屏整合运营、粉丝生态运营等。其中多屏整合运营业务包括多屏联合运营、多屏版权运营等业务;粉丝生态运营包括会员及定制服务等业务。
多屏联合运营业务收入确认: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在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后,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扣除相关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分成比例计算后确认收入;如无结算数据则在公司实际取得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后确认收入。
多屏版权运营业务收入确认:依据合约约定,给予对方影视作品版权使用授权,且收取授权费或取得收取授权费的权利后确认收入。
针对媒介代理业务收入的具体确认标准为:公司依据客户的广告投放需求定制广告投放排期表,约定投放的媒体、期间、频次等要素。广告发布后,公司媒介部门收集“样报、“样刊”、“播放证”、“媒体监测报告”等媒体投放证明,送公司核实,并将投放证明送客户确认,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排期播放进度确认广告投放收入。
针对精准营销业务收入的具体确认标准为:广告客户通过公司的广告代理权,在广告投放平台上进行充值,用户浏览相应网站视频时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用户展现广告时,充值账户自动扣费,公司每月与客户核对账户消耗金额后确认营业收入。
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取得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管理费计算基数*年管理费费率*管理期间”计算收取,具体“管理费计算基数”“年管理费费率”以及“管理期间”的计算按基金合伙协议之规定。
(3)公司艺术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条件:1)将艺术品的法定的所有权上转移给客户。在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后视为所有权转移:①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②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③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2)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条件: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检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
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电视剧出售的收益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条件: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检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且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确认。
公司销售房地产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确认收入。
公司通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装备、某些特殊游戏功能模块取得在线网络游戏运营收入。公司采用道具收费模式,游戏玩家可以免费体验公司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的基本功能,只有游戏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可增强用户游戏体验等)时才需要支付费用,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时确认收入。
公司与授权运营商签订合作运营网络游戏协议,由公司为其提供游戏版本和约定的后续服务,对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在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确认收入;对授权运营商将其在游戏运营中取得的收入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给公司部分,在双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
公司与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签订合作运营网络游戏协议,由运营商对联合运营游戏进行推广和为玩家建设充值渠道,玩家通常是联合运营商的注册用户,玩家通过联合运营商向公司游戏充值,联合运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
门票收入,公司在售出门票且相关票款收入已经收到时确认收入;旅游团费收入,公司在游客购买旅游路线产品并在旅程结束后,确认相关旅游团费收入。
住宿及物业收入,公司在提供相关酒店服务时确认收入;餐饮收入,公司在客户消费完成时确认相关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且很可能收回时确认。
(2)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符合客户要求的母带已经交付,购买方可以主导影片的使用并从中获益且从交易中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确认。
(3)电视剧出售的收益: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符合客户要求的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客户、客户可以主导电视剧的使用且从交易中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确认。
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5)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即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依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方式确认金额且很可能收回时确认。
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运营、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及自营平台运营。收入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游戏玩家与公司之间存在相关协议、公司已经依据上述协议向游戏玩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与服务相关的交易价格可以确定或已经约定和相关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予以确认。
本公司自主运营游戏模式下,游戏玩家可以从本公司的游戏点卡经销商处购得游戏点卡,也可以从本公司的官方运营网站或平台上通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手机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购得游戏点卡或进行充值。游戏玩家可以使用上述游戏点卡或充值额度在本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消费。本公司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玩家通过游戏平台的宣传了解本公司游戏产品,直接通过游戏平台提供的游戏链接下载游戏软件,注册后进入游戏,并在游戏中购买游戏币或道具等虚拟物品。本公司负责游戏的维护、升级、客户服务等。游戏平台负责游戏推广及搭建收费渠道,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本公司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
本公司在自主运营游戏模式及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均构成主要责任方,收入应按照来自于最终玩家的收入(扣除自营平台分成后)的总额确认,对应的第三方平台分成成本按照相应的收入确认模式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及成本中。
本公司自营平台运营模式下,玩家通过自营平台进行充值并消费,游戏研发商负责游戏的运营及维护。本公司在自营平台运营模式下,不构成主要责任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成结算后确认收入。
本公司主要通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道具取得在线网络游戏运营收入。游戏中的道具及升级功能使用游戏币购买,被视为服务并于道具生命周期或玩家生命期间(即平均玩家游戏停留期间)提供。所有游戏币均通过虚拟货币兑换取得,一旦玩家购买虚拟货币,所得款项即列于合同负债,对于消耗型道具,于游戏道具消耗时确认为收入,对于永久型道具,在游戏预定的道具使用周期内或玩家的生命周期内摊销确认收入。对于无法追踪道具实际消耗情况的,在玩家的生命周期内摊销确认收入。对应的平台分成成本按照相应的收入确认模式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及成本中。
本公司许可第三方运营游戏,根据协议,在初始许可运营时,收取一次性的初始款项,并在后续运营期间,同时按游戏运营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分成款。
一次性的初始款项,视合同情形,无后续履约义务的,本公司于授权开始日确认收入;有后续履约义务的,一次性初始款项在授权期内确认收入。
游戏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收入、平台支持服务费收入、游戏周边产品收入等。对于服务收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对于商品销售,公司在商品销售完成时确认收入。
A.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
B.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C.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D.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一、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入;二、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E.公司参投的电影、电视剧,在拍摄完成后向其他方转让投资份额的,待将投资份额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能够取得相关份额控制权时确认出售的收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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