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的公告》(2022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模的调整优化成果,国家认监委拟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CNCA-C09-01:2023)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新版规矩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一起废止。
二、相关指定认证组织应当根据新版规矩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施行规矩要求,拟定对应的认证施行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存案后方可依照新版规矩施行认证并颁布认证证书。
三、此前现已颁布的有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持续运用,认证证书转化作业采纳到期换证、产品改变、规范换版等天然过渡的方法完结。回来搜狐,检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