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你调查组《关于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 2021年12月31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1.巡检工杨森林违章冒险作业,违反了公司制定的《皮带运输机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转部位在运转时,严禁打扫卫生,接触运转部位”的规定,在皮带运输机运作时的状态下进入到设备下方进行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2.皮带运输机下行皮带与辅助托辊处未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1.三易水泥公司虽然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不强,作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内容理解不深不透,缺乏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三易水泥公司虽然进行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且排查出了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风险点,但对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3.三易水泥公司现场管理不严格,在日常工作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行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管理不到位。
同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严格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杨森林,三易水泥公司巡检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的风险认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皮带运输机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转部位在运转时,严禁打扫卫生,接触运转部位”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导致发生意外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刘晓龙,三易水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开展不深不细,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肖令福,三易水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控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4.张龙,三易水泥公司安全部部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采取比较有效防范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李贵军,三易水泥公司熟料部部长。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三易水泥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6.马成刚,三易水泥公司破碎工段工段长。全面负责本工段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工段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三易水泥公司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7.师海龙,三易水泥公司堆取料机巡检班班长,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三易水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1.三易水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不大,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2.甘肃临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要求,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责令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三易水泥公司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10·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建立完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辨识岗位安全的自觉性,通过“鲜活”案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不断强化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位,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临洮县经济开发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足额、按时提取安全费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