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请求人代沁媛诉被请求人广州思立德供应链办理有限公司劳作争方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3159号)已依法作出裁定判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依据《广东省劳作人事争议处理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向你司公告送达以上描绘的案子的《裁定判决书》。
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三日内,被请求人一次性付出请求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薪酬差额5353.7元。
本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劳作者不服本判决,能够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申述。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裁定判决有《中华公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十九条规则之景象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公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收效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请求履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天河区公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收取上述《裁定判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如在公告期内收取的,以收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收取的,自宣布公告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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